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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招标模式下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与管理
作者:山西星硕 日期:2011年03月10日 来源:互联网  点击:  

 

工程量清单招标模式下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与管理

    工程量清单是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和相对数量的明细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何提高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进面提高合同管理水平,是工程量清单招标模式下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与管理的重点,值得行业管理部门和造价从业人员高度重视。
    1、工程量清单质量直接影响招投标结果
    工程量清单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投标者的报价和招标单位标底的准确性,以及施工过程中的投资控制管理,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1.1 力求准确全面地描述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防止工作内容描述漏项或描述存在偏差。
    1.1.1 项目特征是描述清单项目的重要内容,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招标人应按《计价规范》要求,将项目特征详细描述清楚。这样,便于投标人报价,也有利于业主进行工程造价控制。
    1.1.2 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描述应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条目要简明,不能出现漏项和错项。具体划分时要注意将不同等级要求的工程区分开,将同一性质但不属于同一部位的工作区分开;将情况不同,可能要进行不同报价的项目分开。并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考虑项目的承包方式、定额、结算办法及设计深度等。
    1.1.3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描述的项目特征,表述的是工程实体的内容,与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没有关系,采用何种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来完成实体的施工由投标方决定。实体的内容不能修改或补充,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工程数量不可调整。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经认真复核后,必须逐一报价,对清单所列项目和内容不允许做任何更改。投标人如果认为清单项目和内容描述的项目特征存在遗漏或错误,可通过招标答疑的方式由清单编制人作统一修正,并将修正部分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内容作为工程量清单的补充,以招标答疑的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招标补充通知、招标答疑纪要,应具有对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最后修正的效力(结合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1.2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数量要计算准确,防止由于工程量清单数量不准确,给投标人提供不平衡报价的机会。
    1.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数量准确,避免错项(少算或多算)、漏项(不算)。清单编制完成以后,除编制人要反复自核餐,还必须由专业复核人员进行审核。
    1.2.2未能准确确定和计算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宜采取“暂定金额”和“暂定工程量”的方式编制在工程量清单中,而且提供的数据应尽可能准确,并予以说明,以免误差太大标人索赔或策略报价的机会。
    1.3工程量清单整体应做到无错项和漏项,以免给投标人提供不平衡报价的机会,或导致施工时承包人向业主提出索赔。
    1.4编制完整详细扼要的工程量清单总说明,是工程量清单整体组成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应重视总说明中对工程规模、特征的描述。
    1.5清单编制单位和人员,要清楚工程量清单误差的风险分担规定。
    1.6编制清单是一项依据充分、内容具体、工作繁杂、专业性很强的技术经济工作,因此招标人要给编制人合理的工作时间。
    2、规避不平衡报价的程序及管理办法
    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模式最大的优势是可以比较投标单价。但建设工程的多样性及工程成本计价的复杂性,对建设单位实施招标时准确界定整个工程或单个分部分项的成本价带来困难。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有种倾向值得注意,就是施工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环境下,为了维持投标报价竞争力,在投标活动中大量采用不平衡报价手段。
    2.1不平衡报价是指一个工程项目总报价珠三角 定后,通过调整内部各个项目的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报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回报。就施工企业而言,不平衡报价是一种投标策略和报价技巧;就业主而言,则容易导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2.2不平衡报价一般在以下情况采用:能够早日结帐以收款的项目(如基础工程、土方开挖、桩基);预计今后工程量会增加(或减少)的项目;设计图纸不明确,估计修改后工程量增加或工程内容解说不清楚的项目;暂定项目等。
    2.3不平衡报价的防范措施:
    2.3.1工程造价和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必须在造价控制方面遵循“量价分离”的原则,在评审工程量清单统一无误的情况下,出各分部分项清单子目的科学合理单价范围。
    2.3.1.1可以参考现行预算定额并确定合理的上下浮动幅度作为各分部分项单价的基价。
    2.3.1.2或参照各类似招投标工程以确定合理的弹性范围作为各分部分项单价的基价。
    实际操作中,一般可按2.3.1.1原则编制标底分部分项单价,并控制一定的上下浮动范围作为评判投标分部分项报价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也可按2.3.1.2原则取各投标单位分部分项报价最高价和最低价平均值,结合标底各分部分项单价,作为评价投标分部分项报价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的依据(以上方法均应结合招标文件相应的设定条款和评标条款加以综合考虑)。
    2.3.2重视招标前的准备工作。招标单位要有充分时间对工程涉及的主要材料进行市场调查,随时掌握价格信息。对一些确定价格有难度的特殊材料,可提供适合的暂定价格。涉及暂定价格项目的调整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防有人乘机进行不利于业主的不平衡报价。
    2.3.3重视对投标单位资信状况的考察。应重点关注投标单位以往在施工中有无因工程结算而引起经济纠纷的现象,投标中有无恶意的、极端的、大额的不平衡报价行为发生。
    2.3.4重视商务标的评审工作。招标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参考标底,在评标时真正做到对总造价和各分部分项单价心中有数。另外,作为业主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切实对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把好关。招标文件中,对不平衡报价的定义、判断办法、评标办法要有明确规定,做到评标“有据可依”(有条件时应充分利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对投标单位商务标报价中的不平衡项目,要逐一分析。对涉及数额较大的不平衡报价,可按招标文件规定予以废除或扣分。一旦发现商务标中存在含糊不清的不平衡报价事项,应及时组织好对拟中标单位商务标的质疑工作。对含糊不清的不平衡报价事项,要求做出书面澄清或承诺。
2.3.5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把工程变更和索赔关。工程实施阶段是投资控制最难、最复杂的阶段。对涉及造价调整的变更联系单,监理、业主、施工企业均应按统一的变更办理审核程序,层层把关,按合同规定及时核算。对偏差较大的不平衡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尽早解决,特别是在质疑中仍未能解决的不平衡报价子目,应在该分部分项实施前通过主动设计变更等方式尽早解决,避免竣工后结算扯皮。对不平衡报价索赔事项,要分清责任,及时提出反索赔事项,要分清责任,及时提出反索赔。业主对不平衡报价造价的管理,应贯穿到整个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通过以上方法和程序,力争规避各种不平衡报价,使工程发承包价格控制在相对合理的范围内。
    3、工程变更造成的新增单价的确定与控制
    工程变更单价确定的一般方法和原则: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单价的,按已有单价执行;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单价的,按类似单价经换算确定;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由业主和承包人一起协商单价,意见不一致时,由工程师协调确定,或按合同约琮的争议解决方法解决;当工程变更规模超过合同规定的某一范围时,单价或合同价格应予以调整;如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对一些零星的变更工程也可以采取计日工的方式简化处理。
    处理新增单价事宜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3.1招标前期的工作大致有三方面:一是图纸的设计深度和质量;二是对工程涉及的主要材料进行市场调查, 掌握材料价格信息;三是对投标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考察。
    3.2建章立制工作。招标文件、答疑纪要、询标纪要、评标记录、合同、补充合同、现场签证等一系列文件起草前,必须时刻考虑为新增单价的确定办法“建章立制”。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模式后,以往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确定预算定额水平的结算方式转化为“市场个别成本”(投标报价中标人)为基础的结算方式。由于清单计价规范不规定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这在给施工企业投票报价和确定新增单价提供充分自由空间的同时,也给业主和造价从业人员确定合理单价尤其是“市场个别成本”带来难度,如果招投标前不明确新增单价结算原则和方法,极易造成“市场个别成本”的扯皮和失控。
    3.2.1工程变更应遵守下列规定:
    3.2.1.1造价管理中加强对以下几种工程变更的管理:工程规模扩大的工程变更;单价偏高的工程子目及其工程量会增大的工程变更;单价偏低(亏损价)的工程子目及其工程量会减少的工程变更。
    3.2.1.2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有漏项或工程量有误,招标人或中标人应根据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提出调整意见,经双方确认后调整。
    3.2.1.3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量变化,招标人或中标人应根据《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提出调整意见,经双方确认后调整。
    3.2.2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新增单价,应按照招标文件设定的新项目调整条款和合同约定的新项目调整条款确定单价,或者按实际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数量,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提出费用要求,经招标人审查确定。
    3.3 工程变更后措施费的确定:
    3.3.1 实行清单计价的一个最重要特点,就是实体性费用与措施费分离。措施费的范围完全由投标人决定,其报价具有包干性。但措施费的报价往往有较大弹性,其中有些费用很难准确测定,调整花粉囊来很容易产生争议。
    3.3.2 因此,措施费应按其性质分两种不同的情况分别对待:
    3.3.2.1 在生产、生活中一次性投入的费用宜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单位投标时一次性包干,如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冬季施工增加费、文明施工增加费、安全施工增加费、大型机械进退场费和安拆费,以及基坑支护费等。除非遇到工程项目停建、缓建或因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到工程实施计划并需按建设程序重新报批等特殊怦,一般不允许调整。
    3.3.2.2 对于与工程量密切相关,并与工程量成明显线性函数关系的措施费,应当按相关要素的变化予以调整,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调整的办法和计算依据。
    3.4 在工程变更造价管理过程中,除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定价及单价合理分析外,还应加强工程总造价的管理与控制,注意可能引起的索赔和反索赔,并要保证工程总造价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4. 材料动态管理的确定与控制
    在工程造价中,建筑材料费用一般约占工程造价的60%。建设项目周期一般较长,建筑材料经常会受到物价浮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施工过程中对建筑材料实行动态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招标过程中没有考虑材料动态管理的要素,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旦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较大,就极易由于材料调价“无据可依”引发争议,如果协商不顺相互扯皮,既牵扯精力,不利于双方的合作关系,又影响工程的顺利实施。
    材料动态管理应考虑的问题:
    4.1 掌握可靠的建筑材料市场信息,不但要从政府发布的信息主渠道了解,还要从市场、生产厂家了解,只有深入市场调查,货比三家,才能准确及时地了解建筑材料市场动态,掌握不同产地、型号、规格的材料价格,把好材料价格关。
    4.2 签订施工合同时,主要材料应规定厂家品牌,材料进场时需经双方和监理验收。
    4.3 对工程造价影响大的特殊建筑材料和设备由业主自行组织采购。
    4.4 材料动态结算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有约定。
    4.4.1 如果执行调价文件计算法,即业主和承包方约定采取按投标当时的信息价格承包,在合同工期内,可按照造价管理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进行抽料补差(同一价格期内按所完成的材料用量乘以价差)。也可按照地方定期发布主要材料供应价格和管理价格,对这一时期的工程进行抽料补差。
   4.4.2 还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材料动态调整的范围和幅度,并在合同中约定。
   4.5 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地点和时点。地点一般指工程所在地或指定的某地市场价格。时点指的是某月某日的市场价格。要确定两个时点价格,即签订合同时间某个时点的市场价格(基础价格)和每次支付前的一定时间的时点价格。这两个时点是计算调整的依据,必须有可操作性、一致性和相类比性。

 

摘自《中国招标投标》2008年第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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