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在总则第五条中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违反这一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公开-----不如隐蔽,面对大家。招标的目的是要最大限度地寻求全部交易机会的存在,降低交易成本,保证交易结果的公平。所谓“公开”是指: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开标的程序要公开、评标的标准和程序要公开、中标的结果要公开。
公平和公正----平等,无私、客观、正派、公道。对招标方来说,就是要严格按照公开的招标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对投标方来说,应当以正当的手段参加投标竞争。
诚实信用----最早出于《法国民法法典》1134条规定,“契约应当以善意履行”,我国学者将善意解释为诚实信用,晋商称之为大树的根。1998年我国新《合同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的结合是现代司法的一个标志,在司法中具有重要价值。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公开是主要客观条件,公正是主观愿望条件,公平表示活动的结果,诚实信用则是贯穿整个活动始终的精髓。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和责任处处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深刻理解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内涵有助于我们把握和遵循《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做好招标投标工作。
引自《山西招标投标》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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